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廈門弘信電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累積投票制實施細則,旨在完善公司治理,保障股東選舉董事、監事權利。公司股東大會選舉兩名以上董事時實行累積投票制,股東所持每股擁有與應選董事人數相等的投票權,可集中或分散投票。董事包括非獨立董事和獨立董事,職工代表董事不適用該制度。選舉時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分開投票。候選人由董事會或持股1%以上股東提名,需提交個人資料并承諾履職。股東投票總數超出其累積表決票數則無效。董事按得票多少排序當選,得票須超過出席股東所持表決權半數。若得票相同導致當選人數超限,或當選人數不足法定要求,將進行第二輪或另行選舉。本細則為公司章程附件,經股東大會通過后生效,解釋權歸董事會。